2011年7月2日星期六

社會行動之基進——由非法集結到拒絕保釋

這是人生第一次,我們勇往直前,我們對頂天立地,我們要對抗惡法。


Ming Pao Daily News
A30 | 觀點 | By 王浩賢 葉寶琳
2011-06-27


社會行動之基進——由非法集結到拒絕保釋

由3 月6 日反對財政預算案的堵路行動,到當中63 人向警方提出終止保釋,以至6 月4 日晚為抗議公安惡法而被捕的53 人在英皇道被捕後也全體拒絕保釋,最後兩批被捕者成功逼令警方無條件釋放。我們作為兩次遊行的核心參與者,籌劃是次「坐爆48」行動,這陌生的名詞和實踐,如何讓示威者開創了挑戰公安惡法的新策略?又如何回應政治性極高的「非法集結」罪和警方濫用拘捕權的問題?

「坐爆」

過去行動者被捕後都會被動地接受保釋安排,但保釋期往往令行動者憂心再次拘捕會令警方立即起訴,而令參與行動裹足不前,對他們的心理構成壓力,同時令行動議題隨時間淡化。這情况近年不斷惡化,除被捕人士愈來愈多,保釋期卻往往被不斷延長。3月6 日被捕示威者的保釋期更橫跨六四七一,令人難以不聯想到保釋程序已淪為警方恐嚇示威者的「金剛箍」。

事實上,保釋是警方與當事人的協定,假若當事人拒絕保釋,警方便有權把當事人拘捕最多48 小時,並且要決定無條件釋放或即時檢控當事人。因此,拒絕保釋結果讓被捕者由被動變主動,在法律程序中,以最強硬的姿態向警方的控罪和拘捕作出質疑。3 月6 日113 名被捕者當中,最後有63 人參與「坐爆」行動,這是香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集體拒絕保釋行動,而6 月4 日晚53 位被捕者即時決定拒絕保釋,更是要顯示警方濫捕的荒謬!警方面對兩次「坐爆」行動,卻可迅速決定全部人士無條件釋放,說明了警方拘捕根本缺乏足夠的法理依據,更突顯了警方以濫捕作為解散社會行動的手段。

拘捕是政治決定,可是卻把前線警員落入進退維谷之境。警方要對過百名被告逐一獨立蒐證,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任務,據說,3月6 日的調查工作已令前線警務人員非常頭痛。

示威者說警方濫捕中的「濫」,就是指警方以毫無成本的肆意拘捕作為打壓示威的手段,並透過「保釋」作為金剛箍,最後示威者有沒有入罪已非重點,警方已經成功即時進行政治打壓。「非法集結」罪原意就是用來對付黑社會行為,如今把這條惡法用於示威者身上,是政府濫用司法打壓異見的表現。示威者面對惡法,只能運用制度賦予的權利負隅頑抗。

非法集結

3 月6 日財政預算案遊行有113 名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罪,今年六四晚會後遊行,最後在英皇道有53 名行動者同樣以「非法集結」罪被捕。近年警方多次濫用「非法集結」罪拘捕示威者,包括在孫明揚住所抗議公屋租金廢法加租的示威者,以及李卓人和支聯會常委於中聯辦示威皆被警方以這罪名拘捕和起訴。可見,此法已成為當權者和警隊機器打壓香港公民集會及表達政治意見的利器。

「非法集結」與「非法集會」有何分別?不要說公眾難以理解,連兩次大規模拘捕後負責落口供的警員,都常常把兩者混淆,其中更有人被捕時指犯了非法集結,落口供卻寫上非集會,令人啼笑皆非。

《公安條例》第18 條「非法集結」罪指:「凡有3 人或多於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罪源於英國的陳舊法例,用以處理暴動及對付黑社會「曬馬」行為,但這罪行針對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針對「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這些屬於主觀感覺的狀况。即使示威者並無作出任何傷害他人的行為,理論上只要有人因此感到害怕並擔心社會安寧被破壞,警方便可拘捕集結的人。

因此,當此罪名被警方用於處理公眾遊行集會,我們便可清楚看到條例的政治意味。

社會秩序和安寧,在當權者與示威者眼中,會有何不同理解呢?但誰掌握着權力,去為秩序作定義,以至將人定罪?示威者手無寸鐵,示威多是以靜坐方式進行,究竟誰害怕示威者?是普羅市民還是政府官員?

我們相信我們的行動是公義和正當的,坐爆,並非為了逼警方撤控,而是拒絕讓當權者刀懸頭上。我們集體以不合作運動,挑戰「非法集結」罪,拒絕保釋,就是要放棄自由去換取真正的公民自由,來突顯集體拘捕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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